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建设,增强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纪律观念,树立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良好师德,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分类及等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本校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或教学保障等各环节中因相关人员的过错或过失,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三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I级(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严重教学事故)、III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I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或者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经劝诫、教育督促不改,造成恶劣影响;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不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不执行教学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3.未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更改授课计划,打乱课程教学进度,教学内容不符合大纲要求,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指定学生自学部分除外);
4.未经二级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同意,无故缺课、随意停课2节或调课4节及以上;
5.在校内理论教学、实验实训中,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终身残疾;
6.试卷命题未按时完成、内容不严谨、出现多处知识性错误导致学生无法作答达20分以上;
7.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发生泄密或保管不善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8.教师阅卷评分随意加分、扣分,丢失或错误登记学生考试成绩达10份及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9.教师或管理人员因主观原因不按规定整理并存档教学运行资料、学生考核成绩、实践教学成果等相关资料达10份以上或丢失损毁大量教学资料、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10.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经上级批准,自行发放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填报或审核教学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II级教学事故
1.未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更改授课计划,打乱课程教学进度,教学内容不符合大纲要求,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指定学生自学部分除外);
2.教师上课无教案或课件,课堂秩序混乱,学生意见强烈;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擅离岗位达到30分钟以上(特殊原因经院长批准除外);
4.未经二级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同意,无故缺课、随意停课1节或调课2~4节;
5.教师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并存档教学运行资料、学生考核成绩、实践教学成果等相关资料达5~10份,造成严重后果;
6.教师进行实训课程、实践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时,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指导,随意给定学生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7.试卷命题未按时完成,内容不严谨,出现多处知识性错误导致学生无法作答达10~20分;
8.教师阅卷评分随意加分、扣分,丢失或错误登记学生考试成绩达5~10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9.在理论教学、实验实训中,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财产损失3000~5000元(含5000元)或学生受重伤;
10.监考人员缺岗,对考试违纪学生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11.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课程安排严重错误或延误,造成教学不能正常进行;
12.管理人员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推迟或错发毕业证书,学生反映强烈;
13.管理人员违规涂改学生的成绩、学籍信息或出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单、学籍证明,造成不良影响。
(三)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III级教学事故
1.教师课堂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2.教师授课出现迟到、早退、中途离岗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特殊原因经院长批准除外);
3.未经二级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同意,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1~2节;
4.教师穿背心、吊带衫、超短裙、拖鞋等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授课未用普通话、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5.因教师请假,二级学院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6.教师上课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做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
7.教师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并存档教学运行资料、学生考核成绩、实践教学成果等相关资料达1~5份,造成不良影响;
8.试卷命题未按时完成,内容不严谨出现知识性错误导致学生无法作答达1~10分;
9.在理论教学、实验实训中,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元人民币)或学生受轻伤;
10.实验实训课因教师准备不充分,随意离岗或擅自请他人代岗,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10分钟及以上;
11.不按规定印制、分发、回收试卷出现错误,或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导致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2.考试(包括补考、缓考)因管理人员不及时准确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13.监考迟到早退或监考时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4.因教师阅卷不认真,导致卷面累计错误达10~20分或错批学生卷面成绩达5~10分;
15.考试结束后,不按时录入成绩,致使学生成绩不能查询,影响学生补考,造成不良影响;
16.教师人为丢失或错误登记考试成绩达1~5份;
17.因排课或排考发生教室使用冲突,未采取措施更正,造成不良影响;
18.因计划不周,教材迟订、错订、课前不到位。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 教师或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Ⅰ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10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给予兼职教师100劳动纪律分处罚,不得续聘。
第六条 教师或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II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5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兼职教师5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不得续聘。
第七条 教师或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III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二级学院/部门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2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给予兼职教师2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不得续聘。
第八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III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II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II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照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组织核实。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可以认定为新的与原教学事故认定级别相同的教学事故。对本二级学院/部门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者,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由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教学事故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调查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OA流程填写《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学质量保障中心。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门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和教学质量保障中心共同审查同意(Ⅰ级和II级教学事故处理报校委会审定)后,由教学质量保障中心反馈到相关二级学院/部门,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教学质量保障中心监督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十四条 教务处和教学质量保障中心有权对二级学院/部门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重新调查。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后一周内可向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监察审计处应在收到书面申诉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若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教务处提交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种类依照相关条例、视情节轻重以及责任人主客观因素予以认定并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必须及时、认真调查处理教学事故,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教学质量保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