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科人〔2022〕32号
关于印发《洛阳科技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洛阳科技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
2022年6月13日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考勤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党政管理人员、教学单位的教辅人员、辅导员等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作息制度考勤,采取企业微信考勤打卡;教师不统一打卡,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环节(包括授课、指导实习、设计等)以及校、院、系、教研室和其他基层单位安排的学习、值班等各项集体和公益活动时间。
第五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工资发放、考核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各类假期的规定
第六条 事假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申请事假,事假无薪。年度内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5天,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七条 病假
(一)申请病假须持区/县级以上(含区级)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或病历证明(1天以内病假无需证明)。如确有原因无法假前提交证明的,应于到岗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交。
(二)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原则上单次申请病假不超过15天。
(四)病假累计30天以内按固定工资50%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30天以上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条 婚假
(一)教职工按法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教职工,凭结婚证可享受5个工作日。
(二)婚假须在领到《结婚证书》后1年内申请,逾期未使用的婚假,不予补假或另行支付工资。
第九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98天产假(包括产前15天),生育奖励假30天。持难产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妻子分娩,男教职工凭《出生医学证明》可享受3天陪产假。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在生产前请产假的须出具预产期相关证明(注明预产期的孕围保健手册或产检证明);在产后补假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且产假开始时间不得晚于生产时间。
(四)产假期间薪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教职工申请生育津贴的,需在返校复工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入产假。
第十条 丧假
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可享有5天丧假。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丧假均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必须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须OA提交《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教职工请假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个工作日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批。
(三)部门负责人请假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由分管副校长审批;4个工作日及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四)分管副校长请假由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销假手续
实际请假时间小于请假申请表申请时间的,需在OA中提交《销假申请表》,注销未使用的请假时间,否则视同假期全部使用。
第四章 缺 勤
第十四条 迟到
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30分钟内(含3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的,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早退
教职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内(含30分钟)脱离工作岗位的,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补签卡,特殊情况补签卡的须OA填写《补签卡申请表》审批流程,经上级领导审批,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外地无法打卡的须OA填写《出差申请单》审批流程,经上级领导审批,方可生效。因公外出本地无法打卡的须OA填写《外出单》审批流程,经上级领导审批,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严禁代为打卡,一经发现,被代打卡人按旷工处理,并对代打卡人及其部门进行追责;
(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各类假期期满后未到岗工作,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
(四)虽然申请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但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期到岗上班;
(五)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请假理由不符合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六)工作调动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岗的;
(七)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1天计算;
(八)一月内每累计迟到、早退2次,视为旷工半天;
(九)外出进修、外出攻读学位人员,未经批准延期未归;
(十)其他无故不到岗情况。
第十九条 旷工的处理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
第五章 加班、值班及调休
第十九条 加班及值班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高效、准确、及时的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员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需OA提交《加班申请表》,审批通过后确认为加班。
第二十条 调休
(一)教职工调休需提交《请假申请表》,并附已生效的《加班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调休。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二)所有调休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调休期限为一自然年度,过期不予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